航空飛行時間:地球表面劃分為二十四個時區,每個時區為十五度,東行每個十五度就增加一個小時,西行每個十五度就減少一個小時重疊時,該線稱為國際子午線。 航天飛行時間:精確到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幾分幾秒(發射、入軌、交會、降落等)。 計算器編輯飛行時間計數器至于主漂移室和晶體量能器之間,桶部TOF的接受度為0.83,端蓋TOF的接收度從0.85到0.95,基本覆蓋了主漂移室和量能器的接收度。飛行時間計數器用來測量帶電粒子在主漂移室內的飛行時間,主要功能是通過所測量的飛行時間信息,結合主漂移實測的粒子的動量和徑跡。從而辨別粒子的種類;同時他也參加第一級觸發判選;而且可以利用不同探測器輸出信號之間的時間關系來排除宇宙線本底。 質譜儀編輯用于記錄航天飛行器,航空飛機 的飛行時間。 工作原理: 飛行時間質譜法是一種破壞性分析方法,但比其它的質譜方法(如磁偏轉方法)有充分利用信號源的優點,即每一個進入質譜儀的離子原則上都對形成質譜作出貢獻 計算方法編輯地球表面劃分為二十四個時區,每個時區為十五度。 1884年舉辦的【國際子午線會議】,以英國的格林威治【Greenwich】,為經線起始點,成為【本初子午線】,此地的時間稱為格林威治時間簡稱‘GWT’,或者斑馬時間,ZebraTjmem。 格林威治時間‘GWT’ 東行每個十五度就增加一個小時 西行每個十五度就減少一個小時重疊時,該線稱為,【國際子午線】。 相關規定編輯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飛行安全,防止飛行人員疲勞,保護飛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經營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空承運人和從事航空運輸飛行的飛行人員。 第三條 在考核運輸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時,應包括其參加各類飛行的飛行時間。 第四條 在執行搶險、救災、急救、專機等特殊飛行任務時,如果預計的飛行時間、值勤時間超過本規定有關條款的限制,需經航空承運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如情況緊急,可先執行任務,后補報。 在飛行中,如果因天氣原因等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返航、備降,導致飛行時間超過了本規定第三章第八條限制的,該次飛行不按違反該項條款處理。但在執行本規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項條款時,上述飛行時間仍須按實際飛行時間計算。 第二章 定 義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后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三章 飛行時間限制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4段。對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6段。對于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四章 值勤時間限制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行任務后,應安排不少于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24小時內)飛行結束后,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于8小時。 對于跨4個時區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于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占用。對于執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 第六章 航空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航空承運人在制定生產計劃和實施飛行時,不得違反本規定的條款,并應有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手段以保證本規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飛行任務書和有關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的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有關人員檢查時,應提供協助。 第二十條 航空承運人應當每月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書面報告所屬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情況。 第七章 飛行人員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十一條 飛行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前,如果其飛行時間已超過本規定有關條款的限制,不得參加飛行;如果在執行飛行任務前并未超過,但在執行飛行任務中有可能超過飛行時間限制時,應當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請求更改飛行計劃和安排。 第二十二條 飛行人員在執行任務中,應準確地記錄各種有關時間。 第二十三條 飛行人員有責任如實地向領導和檢查人員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飛行人員有權拒絕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超時飛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月飛行小時如有超時100小時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5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并對航空承運人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領導處以上述罰款總數的10%。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月飛行小時如有超過100小時,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5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數最高不超過30000元。如在一年之內發現同一個飛行員數個月違反飛行時間規定,則應當分別計算罰款數額。” 第二十六條 飛行人員在一年之內月飛行小時超過飛行時間限制規定三次的,由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暫停其飛行執照3個月的處罰。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航空承運人所屬的飛行人員年飛行小時超過規定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超過者的超過數每小時1000元計算,向航空承運人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七條 對航空承運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民航總局將責令該承運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取罰款時,應當出具正式罰款收據,所罰款項全部上交國庫。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執行。 時間差原因編輯乘坐同一航線的飛機時,來回飛行時間不一樣,有時甚至還會相差很多,通常,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風的影響,二是航路的差異。 風的影響是最主要的原因。飛機是在大氣環境中飛行的,我們操縱飛機保持一個相對空氣的速度飛行,這就叫做“空速”。而同時空氣也是在運動的,也就是說,在順風中飛行時,飛機的實際速度就是空速加風速,逆風時候恰好相反,相同距離的飛行,順逆風情況下所需的時間相差很多。另外,由于太陽輻射地面和地球自轉原因造成了大氣環流現象,不同緯度上和不同季節的風向風速各不相同。我們國家所處的中緯度地區風向一般是自西向東,風速冬春大,夏秋小。所以,在冬季往返西部和東部地區時,同一航線往返飛行的時間差尤其明顯。 由于當代民航業發展很快,空中飛行的飛機越來越多,密度越來越大。為了安全間隔,飛機之間除了有高度差,時間差外,在水平方向上也要拉開差距。還有飛機在空中飛行的時候及有可能遇到雷雨、濃積云等特殊天氣情況,當飛機遇到這種情況時會采取繞道飛行以避開可能出現的危險。所以即使是執飛同一航線往返所需時間不同的一個因素。 [4] 研究 事故規律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