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與ASTM A700∶1999《國內運輸鋼材的包裝、標志和裝貨方式的標準實施辦法》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T2102—1988《鋼管的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與GB/T2102——198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 修改了不銹鋼管的驗收規則;


2.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


3. 增加了不銹鋼管捆扎包裝材料的規定;


4. 增加了不銹鋼管鐵絲捆扎包裝每道次鐵絲股數的規定;


5. 增加了管端開坡口鋼管的管端保護規定。


本標準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天津鋼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浙江久立不銹鋼管股份有限公司、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穎、鄭述懿、邵羽、李奇、蔡興強、安健波。


本標準1980年首次發布,1988年2月第一次修訂。


不銹鋼管的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管的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鋼管的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當產品標準有特殊規定時,應按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T 15574  鋼產品分類(GB/T 15574——1995,eqv ISO 6929∶1987)



三、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包裝 package


  將一根或一根以上產品裹包、捆扎或放置在容器中組成一個貨物單元。


 3.2 標志 mark


  標識鋼材特性的方法或內容,常用的方法有噴印、蓋印、滾印、打印、粘貼印記或貼(掛)標簽、吊牌。


 3.3 標簽  label


  固定在包裝件上的卡片,卡片上面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制造廠等。


 3.4 吊牌  tag


   固定在包裝件或容器上的一種活動標簽,常用硬質塑料、金屬材料制造。


 3.5 捆扎材料 strapping


  用來捆扎鋼管或包裝件的撓性材料,常采用的撓性材料有鋼帶、鋼絲等。


 3.6 捆扎保護材料  hand protector


  放置在鋼管之間或鋼管與捆扎材料之間的,防止鋼管損壞和防止包裝捆扎材料被切斷的材料。



四、驗收規則


 4.1 檢查和驗收


  鋼管的質量由制造廠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查和驗收。供方應保證交貨鋼管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需方有權按相應產品標準進行檢查和驗收。


 4.2 組批規則


  鋼管應成批提交驗收,組批規則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3 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和試驗方法


  鋼管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部位和試驗方法,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4  沖擊試驗結果的判定


  4.4.1 當產品標準無規定時,單根抽樣鋼管沖擊試驗應采用一組3個試樣,一組3個試樣的平均值應不小于規定值(最小平均值),允許其中有1個試樣的值(單個值)低于規定值,但應不低于規定值的70%。


  4.4.2 若單根抽樣鋼管的一組3個試樣的結果沒有清足上述規定,但低于規定值的試樣不超過2個,且低于規定值70%的試樣不超過1個,制造廠可從同一抽樣鋼管上再取一組3個試樣,在第二組試樣試驗后,如果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該抽樣鋼管判為合格∶

 

      a. 6個試樣的平均值不小于規定值。


      b. 低于規定值的試樣不超過2個;


     c. 低于規定值70%的試樣不超過1個。


     如果沒有滿足上述條件,該抽樣鋼管應判為不合格。


 4.5 復驗和判定


  4.5.1 代表一批鋼管的試驗結果,某一項不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時,制造廠可從同一批剩余鋼管中,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沖擊試驗每根復驗抽樣鋼管的試驗要求和判定原則應符合4.4條的規定。若所有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均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則除最初檢驗的不合格鋼管外,該批鋼管判為合格。


  4.5.2 下列檢驗項目,初驗不合格時,不允許進行復驗∶


    a. 低倍組織缺陷中有白點;


    b. 金相檢驗中的顯微組織、品粒度、脫碳層。


  4.5.3 若復驗結果不合格或初驗金相檢驗不合格,制造廠可將該批剩余鋼管逐根檢驗或整批重新進行熱處理。重新熱處理的鋼管,應作為新的一批重新檢查和驗收。鋼管重新熱處理的次數應不超過2次。


 4.6 化學成分的驗收


  如產品標準未作特殊規定,鋼管的化學成分按熔煉成分驗收。


 4.7  數字修約


  當需要評定試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值時,試驗結果應修約到與規定值末位數字所標識的數位相一致,其修約方法應符合GB/T8170的規定。



五、包裝


 5.1  一般規定


   5.1.1  包裝應能避免鋼管在正常裝卸、運輸和貯存中松散和受損。


   5.1.2  需方對鋼管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注明,若未注明,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由供方選擇。


   5.1.3  銷管產品的分類應符合GB/T15574的規定。


 5.2  包裝材料


   5.2.1  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本標準中沒有包括的或沒有具體規定的材料,其質量應當與預定的用途相適應。包裝材料可根據技術和經濟的發展而改變。


   5.2.2  成捆鋼管應采用捆扎材料招扎牢固。捆扎材料可以是鋼帶、鋼絲或非金屬柔性材料等。


   5.2.3  根據需方要求,為保護鋼管不受損壞和捆扎材料不被切斷,可在鋼管與鋼管間、鋼管與捆扎材料間使用保護材料。保護材料可以是木材、金屬、纖維板、塑料或其他適宜的材料。


   5.2.4  根據需方要求,鋼管內表面有清潔要求時,包裝可用防護包裝材料。常用的防護包裝材料有牛皮革、氣相防銹紙、防油紙、塑料薄膜或在鋼管兩端加蓋塑料到帽,外徑人于426mm的鋼管沒有封帽時可用麻袋布或塑料布封口包裝管端兩頭。


   5.2.5  根據需方要求,銅管表面可涂保護層。保護涂層應是防腐蝕材料,必要時應考慮到涂敷的方法、涂層厚度且容易去除。


          保護涂層材料推薦使用表1所示的材料。若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保護涂層材料由供方選擇。


 5.3  捆扎包裝


   5.3.1  鋼管一般采用捆扎成捆包裝交貨。每招應是同一批號(產品標準允許并批者除外)的鋼管。拋光銅管、高精度銅管和冷攏(軋)不銹鋼管每禍置量應不超過2500kg,其余銅管每擁重量不應超過5 000 kg。經供需雙方協議,并在合同中注明,每捆鋼管的重量可采用其他規定。


   5.3.2  鋼管捆扎包裝件的形式,如圖1、圖2、圖3和圖4所示。捆扎部位應為距鋼管兩端端部300mm~500mm起,均勻分布各道次。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采用其他捆扎包裝件的形式。


   5.3.4 外徑大于159mm的鋼管或截面周長大于500mm的異型鋼管,可散裝交貨。鋼絲抽扎時,每道次應最少擰成2股,并根據鋼管外徑和每捆鋼管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每道次鋼絲股數。


   5.3.5  成捆鋼管的一端應放置平齊。


   5.3.6 定尺長度(或倍尺長度)交貨的鋼管,其搭配交貨的非定尺(或非倍尺)長度鋼管,應單獨擁扎包裝。短尺鋼管應單獨捆扎包裝交貨。


  5.3.7  管端帶螺紋的鋼管應擰有螺紋保護器。公稱直徑小于65mm的帶螺紋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可不擰螺紋保護器。根據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帶螺紋的鋼管一端可擰有管接頭。帶螺紋的鋼管及其管接頭的螺紋和加工表面,應涂螺紋脂、防銹油或其他防銹劑。


   5.3.8  管端開坡口的鋼管,根據需方要求,鋼管兩端可加管端保護器。


   5.3.9  不銹鋼管應采用以下包裝方式∶


    a. 壁厚與外徑之比小于3%的不銹鋼薄壁鋼管捆扎應采用圖3所示形式,或采用容器包裝;大口徑不銹鋼管應在其兩端加上支撐物,以避免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變形;


    b. 不銹鋼拋光管捆扎前應逐根用塑料薄膜包裹;冷拔或冷軋不銹鋼管招扎前應用不少于兩層的麻袋布、編織帶或塑料布緊密包裹,不銹鋼管與鋼帶或鋼絲之間應有保護材料;


    c.  其他不銹鋼管依據品種、最后一道工序、尺寸和運輸方法的不同而采用適宜的包裝方式。


  5.3.10  拋光鋼管、精密鋼管捆扎前內外表面應涂防銹油或其他防銹劑,并用防潮紙和麻袋布(或編織帶、塑料布)依次包裹。


 5.4 容器包裝


   5.4.1  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壁厚不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軋無縫鋼管、壁厚不大于1 mm的電焊鋼管,經表面拋光的熱軋不銹鋼管,表面粗糙度Ra不大于3.2 pm的精密鋼管,可用堅固的容器(例如鐵箱和木箱)包裝。


   5.4.2 包裝后的容器可裝鋼管重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經供需雙方協商,每個容器的可裝鋼管重量可加大。


   5.4.3  鋼管裝人容器時,容器內壁應墊上油氈紙、塑料布或其他防潮材料。對外表面有要求的鋼管不允許松散在容器內,應用捆扎材料將鋼管捆扎在一起,以防在吊裝和運輸中鋼管在容器內碰撞、摩擦而造成外表面受損。容器外部應用鋼帶、雙股鋼絲或其他方法捆扎擰緊。


   5.4.4  管接頭單獨發貨應裝入容器。每個容器的最大的重量為250kg。



六、標志


 6.1  一般要求


   6.1.1 標志應醒目、牢固,字跡應清晰、規范、不易褪色。


   6.1.2 標志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制造廠名稱或商標、產品標準號、鋼的牌號、產品規格及可追蹤性識別號碼。對于精加工程度高的鋼管可以增加主要性能指標和尺寸精度級別等內容。


   6.1.3 標志可采用噴印、蓋印、滾印、打印、粘貼印記或貼(掛)標簽、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選擇一種或多種標志方法。


   6.1.4  不銹鋼管表面所用標記漆或墨水不得含有任何有害的金屬或全屬鹽,如鋅,鉛或銅。


 6.2 鋼管標志


   6.2.1  外徑不小于36mm的鋼管應在距鋼管一端端頭不小于200mm處開始,按6.1.3條規定的標志方法逐根進行標志。外徑小于35mm的鋼管可不遂根標志。


  6.2.2  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和鍍鋅焊接鋼管、電線套管、一般用途的電焊鋼管、異型斷面焊接鋼管、復雜斷面的異型無縫鋼管,可不逐根標志。


  6.2.3  合金鋼鋼管標志應在鋼的牌號后印有爐號、批號。


  6.2.4  地質、石油用鋼管的管接頭,應有鋼的牌號(鋼級)標志。


  6.2.5  車左螺紋的帶螺紋鋼管,應在標準號后印有“左”字或使用英文字母“L”。


  6.2.6  成捆包裝的每捆鋼管應貼(掛)不少于2個標簽或吊牌,每根鋼管上有標記的可貼(掛)1個標簽或吊牌。標簽或吊牌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制造廠名稱或商標、產品標準號、鋼的牌號、產品規格、爐號(產品標準未規定化學成分者除外)、批號、重量(或根數)和制造日期。


  6.2.7  容器包裝的鋼管及管接頭,在容器內應附1個標簽或吊牌。在容器外端面上,也應貼(掛)1個標簽或吊牌,標簽或吊牌上的內容應符合6.2.6條的規定。



七、質量證明書


 7.1  每批交貨的鋼管應附有證明該批鋼管符合訂貨合同和產品標準規定的質量證明書。


 7.2  質量證明書應由制造廠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蓋章,或由指定的負責人簽發。


 7.3  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需方名稱


  c. 合同號


  d. 產品標準號


  e. 鋼的牌號,


  f. 爐號、批號、交貨狀態、重量、根數(或件數);


  g. 品種名稱、規格及質量等級;


  h. 產品標準中所規定的各項檢驗結果(包括參考性指標);


  i.  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標記;


  j. 質量證明書簽發日期或發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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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02-2006 鋼管的驗收、包裝、標準和質量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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