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鋼冷軋鋼板(以下簡稱為鋼板)。
一、類別和牌號
鋼種按組織特征分為五類,共55個牌號,類別和牌號按表1所列。
二、尺寸、外形
2.1 鋼板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GB708-65《軋制薄鋼板品種》的規定。
2.2鋼板的不平度應符合GB708-65的規定。對不同冷作硬化狀態的鋼板不平度應符合表2規定。
三、技術要求
3.1化學成分
3.1.1鋼的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按表3~7的規定。
3.1.2當進行成品分析時(需方檢驗或供方根據需方要求檢驗時),其允許偏差值應符合GB222-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中表3的規定。對=表3中不適用的元素或化學成分規定范圍,按照供需雙方協議規定。
3.2 交貨狀態
鋼板經冷軋后,按表8~12進行熱處理,并進行酸洗或類似的處理,然后進行矯直,但行光亮熱處理時,可以省去酸洗等處理。
對于沉淀硬化型鋼的熱處理,需方應在合同中注明熱處理的種類,并應說明是對鋼板本身熱處理還是對試樣進行熱處理。
必要時,可進行平整、研磨或進行不同程度冷軋。
3.3 力學性能
經熱處理的各類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3.3.1~3.3.5的規定。對于各類鋼的屈服強度,僅當需方要求時(在合同注明)才進行測定。
對于幾種硬度試驗,可根據鋼板的不同尺寸和狀態按其中一種方法檢驗。對于各類鋼的彎曲試驗,僅當需方要求時(在合同中注明)才進行檢驗。
3.3.1 經固溶處理的奧氏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3規定。對于不同冷作硬化狀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4規定。
3.3.2 經固溶處理的奧氏體-鐵素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5規定。
3.3.3經退火處理的鐵素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6規定。
3.3.4馬氏體型鋼的力學性能,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3.3.4.1 經退火處理的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7規定。
3.3.4.2 經淬火回火處理的鋼板的硬度應符合表18規定。
3.3.5 經固溶處理的沉淀硬化型鋼板及根據需方指定并經時效處理的試樣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9規定。
3.4 耐腐蝕性能
3.4.1 鋼板按3.4.1.1~3.4.1.5規定進行晶間腐蝕試驗。其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在合同中注明)。
對于2Cr13Mn9Ni4、0Cr18Ni12Mo2Ti、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3Ti、1Cr18Ni12Mo3Ti、1Cr18Ni9Ti、1Cr18Ni11Si4A1Ti、1Cr21Ni5Ti牌號,其晶間腐蝕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另行協商規定(在合同中注明)。
3.4.1.1 10%草酸浸蝕試驗。試驗后的浸蝕組織(未通過的組織)按表20規定。
3.4.1.2硫酸-硫酸鐵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減量應符合表21規定。
3.4.1.365%硝酸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減量應符合表22規定。
3.4.1.4硝酸-氫氟酸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度比應符合表23規定。
3.4.1.5硫酸-硫酸銅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試驗后的彎曲面狀態應符合表24規定。
3.4.2 根據需方要求,鋼板可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方法和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在合同中注明)。
3.5 低倍檢驗
鋼板(或鋼坯)的橫向酸浸低倍組織,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裂紋和夾雜。但由寬鋼帶切成的鋼板和經無損探傷檢驗的鋼板不作低倍檢驗。
3.6 表面加工等級及質量要求
3.6.1 鋼板的表面加工按表25規定。
3.6.2 鋼板不得有分層,表面不得有裂紋、氣泡、夾雜和結疤。
不經過拋光的鋼板,表面不得有氧化皮和過酸洗。表面允許有深度不大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且不使鋼板小于允許最小厚度的輕微麻點、輕微劃傷、凹坑和輥印。對于表面有害的缺陷,允許用修磨方法清除,但應保證鋼板的最小厚度。
經過拋光的鋼板,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表面允許有個別的深度不大于鋼板厚度公差四分之一的輕微麻點。
3.7 特殊要求
根據需方要求,可對鋼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規定特殊技術要求,或補充規定無損檢查等特殊檢驗項目,但具體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 試驗方法
4.1 分析試驗
4.1.1 分析試驗的一般要求,按GB1467-78《冶金產品化學分析方法標準的總則及一般規定》,分析試樣采取方法按GB222-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規定。
4.1.2 分析方法按下列規定:
GB223.1~223.6-81、GB223.8~223.24-82《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YB35(12)~35(13)-78《鋼鐵中鉬量的測定》、《鋼鐵中鈮量的測定》、YB35(22)-78《鋼鐵中氮量的測定》。以上標準未規定的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2 力學試驗和工藝試驗
4.2.1力學試驗和工藝試驗用試樣采取方法,按GB2975-82《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
4.2.2 拉力試驗按下述規定進行。
4.2.2.1 試樣按GB228-76《金屬拉力試驗法》所規定的標準短試樣所規定的試樣制作、及GB3076-82《金屬薄板(帶)拉伸試驗方法》。
4.2.2.2 試驗方法按GB228-76及GB3076-82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測定馬氏體型以外的抗拉強度時,應使試樣平行部分的應變增加率保持在每分鐘40~80%的速度。
4.2.3 硬度試驗按下述規定進行。
4.2.3.1 試樣可用拉力試樣或彎曲試樣的一部分。
4.2.3.2 試驗方法按下列標準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
GB 231-84《金屬布氏硬度試驗方法》;
GB 4340-84《金屬維氏硬度試驗方法》;
GB 230-83《金屬洛氏硬度試驗方法》。
4.2.4 彎曲試驗按下述規定進行。
4.2.4.1 試樣使用GB232-8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中規定的試樣。
4.2.4.2 試驗方法按GB232-82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
4.3 腐蝕試驗
腐蝕試驗按以下標準進行。
GB 4334.1-84《不銹鋼的10%草酸浸蝕試驗方法》;
GB 4334.2-84《不銹鋼的硫酸-硫酸鐵腐蝕試驗方法》;
GB 4334.3-84《不銹鋼的65%硝酸腐蝕試驗方法》;
GB 4334.4-84《不銹鋼的硝酸-氫氟酸腐蝕試驗方法》;
GB 4334.5-84《不銹鋼的硫酸-硫酸銅腐蝕試驗方法》。
4.4 低倍組織檢驗
低倍組織檢驗按GB226-77《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規定。
五、檢驗規則
5.1 除5.2~5.4規定外,鋼材驗收的一般規定按GB247-80《鋼板和鋼帶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5.2 對力學試驗和腐蝕試驗,從同一牌號、同一爐號、同一厚度和同一熱處理條件的組批中取一個試驗用試料,從每個試驗用料中各取一個試樣。
對化學分析、低倍檢驗用試料,從每個牌號、每個爐號中各取一個。
5.3 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耐腐蝕性能、表面加工等級、表面形狀及尺寸的檢驗結果,均須符合本標準有關條文的規定。但拉力試驗、硬度試驗及彎曲試驗,如經需方同意,可以省去其一部分或全部試驗。
5.4 厚度小于0.3mm的鋼板,可以省去拉力試驗。
六、包裝、標志和證明書
6.1 鋼板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按GB247-80有關規定。另外,如按表9中注的規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外,應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太原鋼鐵公司、撫順鋼廠、冶金工業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宗仁、高錫芳、騰長嶺。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三年后(1988年3月1日),原國家標準GB3280-82《不銹耐酸及耐熱鋼薄鋼板技術條件》中關于不銹耐酸鋼冷軋薄板部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