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乙烯及其他非金屬材料管道的設計溫度應符合表1.10.1的要求。
(2)聚乙烯壓力管道元件在試驗溫度200℃下的氧化誘導時間不得小于35min;加工前后熔體質量流動速率的變化率不大于15%。
(3)氯化聚氯乙烯(PVC-C)壓力管道元件的氯含量不小于62%。
(4)在國家或行業現行標準中,對壓力管道元件的公稱壓力(在國家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壓力管道元件公稱壓力的,是指在20℃以水為介質時管道系統耐壓能力的參考數值)及對應的工作壓力-溫度參數值做出規定的,均可作為設計基準。壓力管道元件標準所規定的基礎數值不應低于管道的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
(5)在國家或行業現行標準中,未確定許用應力或壓力-溫度參數值的聚乙烯及其他非金屬材料壓力管道元件,其設計應力應根據設計溫度和長期靜液壓強度確定,最小設計安全系數除符合GB/T 18475《熱塑性塑料壓力管材和管件用材料 分級和命名總體使用(設計)系數》的規定外,還應考慮介質、環境、工況等因素的特殊要求。
(6)聚乙烯及其他非金屬材料管道的設計溫度下的爆破壓力,不低于設計壓力的4倍:
(7)應根據輸送介質的種類、設計壓力、設計溫度、施工方法以及環境條件等,選擇壓力管道元件的材料和壁厚。
(8)不得用于在地面上輸送可燃性流體。
(9)UPVC和CPVC管道不應使用于壓縮空氣或其他壓縮氣體工況。
(10)氯化聚氯乙烯(PVC-C)樹脂的氯含量大于67%;氯化聚氯乙烯(PVC-C)混配料的氯含量大于62%;聚乙烯(PE)材料在試驗溫度200℃下的氧化誘導時間不得小于4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