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于管道組成件的碳素結構鋼的焊接厚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 沸騰鋼、半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12mm;
b. A級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16mm;
c. B級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20mm。
②. 碳素結構鋼(系指GB/T 700 A、B、C級鋼)管道組成件(受壓元件)的使用除符合第①款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 碳素結構鋼不得用于GC1級管道;
b. 沸騰鋼和半鎮靜鋼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質管道,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溫度低于或者等于200℃,并且不低于0℃;
c. Q215A、Q235A等A級鎮靜鋼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質管道,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溫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溫度按照《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第1部分:總則》GB/T 20801.1的規定;
d. Q215B、Q235B等B級鎮靜鋼不得用于極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質管道,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3.0MPa,使用溫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溫度按照GB/T 20801.1的規定。
③. 碳鋼、奧氏體不銹鋼鋼管以及由其制造的對接焊管件的使用限制應當符合表3-6規定。
a. 包括碳素結構鋼鋼板制造的對接焊管件。
b. 不得采用電阻焊焊管制造對接焊管件。
c. 逐根進行超聲檢測,并且不低于《無縫鋼管超聲波探傷檢驗方法》GB/T 5777 L2.5級要求者,允許用設計壓力不大于4.0MPa的GC1(1)規定的管道。
注:表中鋼管標準名稱如下;
GB/T 3091《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
GB/T 9711《石油天然氣工業 管線輸送系統用鋼管》;
GB/T 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
GB/T 3087《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
GB/T 12771《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
HG/T 20537.3《化工裝置用奧氏體不銹鋼焊接鋼管技術要求》;
HG/T 20537.4《化工裝置用奧氏體不銹鋼大口徑焊接鋼管技術要求》。
④. 碳鋼、碳錳鋼、低溫用鎳鋼不宜長期在425℃以上使用。
鉻鉬合金鋼在400~550℃區間長期使用時,應當根據使用經驗和具體情況提出適當的回火脆性防護措施。
⑤. 奧氏體不銹鋼使用溫度高于540℃(鑄件高于425℃)時,應當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在固熔狀態下使用。
奧氏體不銹鋼在540~900℃區間長期使用時,應當采取適當防護措施防止材料脆化。
奧氏體不銹鋼在以下條件下,還應當考慮發生晶間腐蝕的可能性:
a. 低碳(含碳量≤0.08%)非穩定化不銹鋼,在熱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
b. 超低碳(含碳量≤0.03%)不銹鋼,在高于425℃長期使用。
⑥. 為防止硫、鉛及其化合物在高溫下侵蝕鎳基合金導致晶界脆化,鎳及鎳基合金在含硫環境氣氛下的使用溫度上限應當符合表3-7的規定。
⑦. 鑄鐵、灰鑄鐵和可鍛鑄鐵管道組成件的使用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要求。
⑧. 金屬材料及其焊接接頭的沖擊韌性應當符合GB/T 20801.2第8條的有關要求。
⑨. 管道用密封件的選用應當考慮設計壓力、設計溫度以及介質、使用壽命等的要求,并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的密封材料標準的規定。
⑩. 管道支承件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