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除規定需要采用法蘭連接外,均應采用焊接連接。公稱直徑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和閥門采用錐管螺紋連接時,除能產生縫隙腐蝕的介質管道外,應在螺紋處采用密封焊。規定采用法蘭連接的地方為:與設備管口法蘭的連接、與法蘭閥門的連接等;高黏度、易黏結的聚合淤漿液和懸浮液等易堵塞的管道;凝固點高的液狀石蠟、瀝青、硫黃等管道;停工檢修需拆卸的管道等。需要經常清掃的分配主管,管的一端不能封閉,應做成能拆卸的形式,見圖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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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采用焊接連接,不論從強度上、密封性能上都是好的。但是,等于或小于DN25的管道,其焊接強度不佳且易將焊渣落入管內引起管道堵塞,因此多采用承插焊管件連接,也可采用錐管螺紋連接。當采用錐管螺紋連接時,有強腐蝕性介質,尤其是含HF等易產生縫隙腐蝕的介質,不得在螺紋連接處施以密封焊,否則一旦泄漏,后果嚴重。


 ②.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采樣管道不應引入化驗室。


 ③.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應架空或沿地敷設。日常檢查、檢修各方面都比較方便,而管溝和埋地敷設恰好相反,破損不易被及時發現。必須采用管溝敷設時,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并在進、出裝置及廠房處密封隔斷;管溝內的污水應經水封井排人生產污水管道。管溝在進出廠房及裝置處應妥善隔斷,是為了阻止火災蔓延和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流竄。


 ④. 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層敷設時,宜將介質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層,液化烴及腐蝕性介質管道布置在下層;必須布置在下層的介質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側,但不應與液化烴管道相鄰。大多數塔底泵的介質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當塔底泵布置在管廊(橋)下時,為盡可能降低塔的液面高度,并能滿足泵的有效汽蝕余量的要求。


 ⑤. 氧氣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共架敷設時應布置在一側,且平行布置時凈距不應小于500mm,交叉布置時凈距不應小于250mm。氧氣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管道之間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開。


   氧氣管道與可燃介質管道共架敷設時,兩管道平行布置的凈距為不小于500mm。但當管道采用焊接連接結構并無閥門時,其平行布置的凈距可取上述凈距的50%,即250mm。


 ⑥. 公用工程管道在工藝裝置中是經常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相連接的。當公用工程管道壓力因故降低時,大量可燃液體可能倒流入公用工程管道內,容易引發事故。如大量可燃液體倒流入蒸汽管道內,當用蒸汽滅火時起了“火上添油的作用”。因此,公用工程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或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連續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止回閥,并在其根部設切斷閥;在間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止回閥和一道切斷閥或設兩道切斷閥,并在兩切斷閥間設檢查閥;僅在設備停用時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應設盲板或斷開。


  止回閥是重要的安全設施,但只能防止大量氣體、液體倒流,不能阻止少量泄漏。


 ⑦. 連續操作的可燃氣體管道的低點應設兩道排液閥,排出的液體應排放至密閉系統;僅在開停工時使用的排液閥,可設一道閥門并加絲堵、管帽、盲板或法蘭蓋。連續操作的可燃氣體管道的低點設兩道排液閥,第一道(靠近管道側)閥門為常開閥,第二道閥門為經常操作閥。當發現第二道閥門泄漏時,關閉第一道閥門,更換第二道閥門。


 ⑧. 甲、乙A類設備和管道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甲、乙A類設備和管道停工時應用惰性氣體置換,以防檢修動火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⑨. 當可燃液體容器內可能存在空氣時,其入口管應從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處。從容器上部向下噴射輸入容器內時,液體可能形成很高的靜電壓,經測定,汽油和航空煤油噴射輸入形成的靜電壓高達數千伏,甚至在萬伏以上,這是很危險的。容器的任何接地都不能迅速消除這種液體內部的電荷。


 ⑩. 液化烴設備抽出管道應在靠近設備根部設置切斷閥。容積超過50m3的液化烴設備與其抽出泵的間距小于15m時,該切斷閥應為帶手動功能的遙控閥,遙控閥就地操作按鈕距抽出泵的間距不應小于15m。當與罐直接相連接的下游設備發生火災時,能及時切斷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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