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防止環境污染考慮,含可燃液體的污水及被嚴重污染的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道,但可燃氣體的凝結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道:與排水點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溫度超過40℃的水;混合時產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污水。
高溫污水和蒸汽排入下水道,造成污水溫度升高油氣蒸發,增加了火災危險。石油化工廠中,有時會遇到由于排放的多種污水含有兩種或多種能夠產生化學反應而引起爆炸及著火的物質,在未消除引起爆炸、火災的危險性之前,不得直接混合排到同一生產污水系統中。
②. 生產污水排放應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溝。設施內部若必須采用明溝排水時,應分段設置,每段長度不宜超過30m,相鄰兩段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2m。明溝或只有蓋板而無覆土的溝槽(蓋板易被搬開而被破壞),受外來因素的影響容易與火源接觸,起火的機會多。明溝或帶蓋板而無覆土的溝槽排放生產污水有較高的火災危險性。暗溝指有覆土的溝槽,密封性能好,可防止可燃氣體竄出,又能保證蓋板不會被搬動或破壞,從而減少外來因素的影響。設施內部往往還需要在局部采用明溝,當物料泄漏發生火災時,可能導致沿溝蔓延。為了控制著火蔓延范圍,要求限制每段的長度不超過30m,各段分別排入生產污水管道。
③. 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工藝裝置內的塔、加熱爐、泵、冷換設備等區圍堰的排水出口;工藝裝置、罐組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管溝等的排水出口;全廠性的支干管與干管交匯處的支干管上。全廠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長度超過300m時,應用水封井隔開。排水管道在各區之間用水封隔開,確保某區的排水管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后,不致竄入另一區。
④. 重力流循環回水管道在工藝裝置總出口處應設水封。對重力流循環熱水排水管道,由于熱水中含微量可燃液體,長時間積聚遇火源也曾發生過爆炸事故。國外有關標準也有類似規定,故提出在裝置排出口設置水封,將裝置與系統管道隔開。
⑤. 當建筑物用防火墻分隔成多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的生產污水管道應有獨立的排出口并設水封。
⑥. 罐組內的生產污水管道應有獨立的排出口,且應在防火堤外設置水封,并應在防火堤與水封之間的管道上設置易開關的隔斷閥。
⑦. 甲、乙類工藝裝置內生產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處檢查井應設排氣管。排氣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管徑不宜小于100mm;排氣管的出口應高出地面2.5m以上,并應高出距排氣管3m范圍內的操作平臺、空氣冷卻器2.5m以上;距明火、散發火花地點15m半徑范圍內不應設排氣管。
⑧. 甲、乙類工藝裝置內,生產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蓋與蓋座接縫處應密封,且井蓋不得有孔洞。限制可燃氣體從下水井蓋處溢出,可以有效地減少排水管道的火災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