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碳素結構鋼不得用于GC1級、GCD級管道。
(2)沸騰鋼和半鎮靜鋼(碳素結構鋼)不得用于GCD級管道和有毒或者可燃介質管道,設計壓力應不大于1.6MPa,使用溫度范圍為0~200℃。
(3)Q215A、Q235A等A級鎮靜鋼不得用于GCD級管道和有毒或者可燃介質管道,設計壓力應不大于1.6MPa,使用溫度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溫度按照標準的規定。
(4)Q215B、Q235B等B級鎮靜鋼不得用于劇毒介質管道,設計壓力應不大于3.0MPa,使用溫度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溫度按照標準的規定。
(5)用于GCD級管道時,設計壓力應不大于1.6MPa,設計溫度不高于300℃。
(6)用于管道組成件的碳素結構鋼的焊接厚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沸騰鋼、半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12mm;A級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16mm;B級鎮靜鋼,厚度不得大于20mm。
(7)碳鋼、奧氏體不銹鋼管及由其制造的對焊管件的使用限制應當符合表4.2.1規定。
(8)碳鋼、碳錳鋼、低溫用鎳鋼不宜長期在425℃以上使用。
(9)鉻鉬合金鋼在400~550℃ 區間長期使用時,應當根據使用經驗和具體情況提出適當的回火脆性防護措施。
(10)奧氏體不銹鋼使用溫度高于540℃(鑄件高于425℃)時,應當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在固溶狀態下使用。奧氏體不銹鋼在540~900℃區間長期使用時,應當采取適當防護措施防止材料脆化。奧氏體不銹鋼在以下條件下,還應當考慮發生晶間腐蝕的可能性:①. 低碳(C≤0.08%)非穩定化不銹鋼,在熱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②. 超低碳(C≤0.03%)不銹鋼,在高于425℃長期使用。
(11)為防止硫、鉛及其化合物在高溫下侵蝕鎳基合金導致晶界脆化,鎳及鎳基合金在含硫環境氣氛下的使用溫度上限應當符合表4.2.2的規定。
(12)金屬材料及其焊接接頭的沖擊韌性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材料標準的要求。
(13)管道用密封件的選用應當考慮設計壓力、設計溫度以及介質、使用壽命等的要求,并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的密封材料標準的規定。
(14)管道支承件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