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熱爐通常集中布置在裝置區的邊緣,在工藝裝置所處地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圖8.5是某爐子的布置。
明火加熱爐在不正常情況下可能向爐外噴射火焰,也可能發生爆炸和火災,如將其分散布置,必然增加發生事故的概率,另外明火加熱爐距可燃氣體、液化烴、甲B、乙A類可燃液體設備均要求有較大的防火間距,如將其分散布置,必然會增加裝置占地面積,所以常將加熱爐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
加熱爐屬于明火設備,在正常情況下火焰不外露,煙囪不冒火,加熱爐的火焰不可能被風吹走。但是,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設備如大量泄漏,可燃氣體有可能擴散至加熱爐而引起火災或爆炸。因此,明火加熱爐宜布置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設備所處地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②. 通常加熱爐應布置在離含油工藝設備15m以外,只有反應器不受此限。因為從加熱爐出來的物料溫度較高,往往要用合金鋼管道,為減少壓降和溫降,減少投資,常常把加熱爐靠近反應器布置。考慮到檢修的方便,加熱爐附近應有通道,以便吊車進入和更換爐管。對箱式爐,必須留有水平方向抽出爐管的空間,其長度為爐管長度加2m(有的規范為爐管長度加1.5m)。加熱爐靠道路布置時,可以把道路當作爐管抽出區的一部分,在裝置平面圖上要表示出抽管區的位置。立式圓筒爐的爐管是向上吊出的,要留出吊車行走的通道,如圖8.6所示。
③. 加熱爐與其他明火設備應盡可能布置在一起。幾座加熱爐可按爐中心線對齊成排布置。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幾座加熱爐可以合用一個煙囪,見圖8.7。
但應注意:加熱爐的一側應有消防用的空間和通道;加熱爐平臺應避開防爆門,且防爆門不應正對操作地帶和其他設備;加熱爐的安裝高度應考慮底部燒火噴嘴的安裝、維修所需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