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兩座加熱爐的凈距不宜小于3m。
②. 加熱爐外壁與檢修道路邊緣的間距不應小于3m。
③. 當加熱爐采用機動維修機具吊裝爐管時,應有機動維修機具通行的通道和檢修場地,對于帶有水平爐管的加熱爐,在抽出爐管的一側,檢修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爐管長度加2m。
④. 加熱爐與其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的間距,不應小于6m。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為加熱爐附屬設備,但又存在火災危險,因此一些規范對間距都有規定。
⑤. 煉油廠酮苯脫蠟、脫油裝置的惰性氣體發生爐與煤油儲罐的間距,不應小于6m。
⑥. 明火加熱爐與露天布置的液化烴設備或甲類氣體壓縮機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2.5m。當在加熱爐與設備間設置不燃燒材料的實體墻時,不燃燒材料實體墻可以有效地阻隔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火焰,其防火間距可減少,但考慮到明火加熱爐必須位于爆炸危險場所范圍之外,不得小于15m,實體墻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熱爐不宜大于5m,并能防止可燃氣體竄入爐體。實體墻的長度應滿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烴設備或甲類氣體壓縮機經實體墻至加熱爐的折線距離不小于22.5m。如圖8.8所示。
⑦. 明火加熱爐與其他設施防火間距時,自明火加熱爐本體最外緣算起。
⑧. 加熱爐應布置在離含油工藝設備15m以外(除反應器例外)。從加熱爐出來的物料溫度較高,往往要用合金鋼管道,為了盡量縮短昂貴的合金管鋼管道,以減少壓降和溫降,減少投資,常常把加熱爐靠近反應器布置。
⑨. 對于設有蒸汽發生器的加熱爐,汽包宜設置在加熱爐頂部或鄰近的框架上。
⑩. 當加熱爐有輔助設備如空氣預熱器、鼓風機、引風機等時,輔助設備的布置不應妨礙其本身和加熱爐的檢修。
?. 為防止結焦、堵塞,控制溫降、壓降,避免發生副反應等有工藝要求的相關設備,可靠近布置。
a. 催化裂化裝置的反應器與再生器及其輔助燃燒室可靠近布置。反應器是正壓密閉的,再生器及其輔助燃燒室都屬內部燃燒設備,沒有外露火焰,同時輔助燃燒室只在開工初期點火,當時反應設備還沒有進油,影響不大,所以防火間距可不限。
b. 減壓蒸餾塔與其加熱爐的防火間距,應按轉油線的工藝設計的最小長度確定。這條管道生產要求散熱少、壓降小,管道過長或過短都對蒸餾效果不利,故不受防火間距限制。
c. 加氫裂化、加氫精制裝置等的反應加熱爐與反應器,因其加熱爐的轉油線生產要求溫降和壓降應盡量小,且該管道材質是不銹鋼或合金鋼,價格昂貴,所以反應加熱爐與反應器的防火間距不限。反應器一般位于反應產物換熱器和反應加熱爐之間,反應產物換熱器一般緊靠反應器布置,所以反應產物換熱器與反應加熱爐之間防火間距也不限。
d. 硫黃回收裝置的酸性氣燃燒爐屬內部燃燒設備,沒有外露火焰。液體硫黃的凝點約為117℃,在生產過程中,硫黃不斷轉化,需要幾次冷凝、捕集。為防止設備間的管道被硫黃堵塞,要求酸性氣燃燒爐與其相關設備布置緊湊,故對酸性氣燃燒爐與其相關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可不加限制。
e. 副產蒸汽的加熱爐和反應器組的布置見圖8.9。由于加熱爐對流管用于產生蒸汽,給水泵和其他與生產蒸汽有關的設備均布置在加熱爐附近,同時這些設備不含油,故不受15m的限制。
?. 加熱爐與其他工藝設備、控制室、變配電室等的距離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